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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金沙集团》
向澳门金沙集团公开征求意见

已结束 征集时间:2022-06-27 至 2022-07-26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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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保障运营安全,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我市拟制定《澳门金沙集团》。现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澳门金沙集团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广大市民和澳门金沙集团各界提出宝贵意见。请将意见寄送至哈尔滨市司法局立法处(哈尔滨市香坊大街160号,邮编:150036),或者将意见电子文本发送至电子邮箱hrb4923@163.com。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2年7月26日。

哈尔滨市司法局
2022年6月27日

哈尔滨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保障运营安全,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基本概念]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系统。

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包括路基、轨道、隧道、高架线路、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和冷却塔)、车辆、车站设施、车辆段(场)、主变电站、控制中心、管线缆通道、区间风井、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第四条[发展原则]轨道交通实行统筹规划、持续发展、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澳门金沙集团实施主体]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工作,并组织澳门金沙集团实施本条例。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公安、应急管理、人民防空、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水务、文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企业负责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日常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授权澳门金沙集团实施相关行政处罚。

第六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城市轨道交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所在的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房屋征收工作,配合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保护区及设施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资金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还贷资金来源为市人民政府已经设立的城市轨道交通发展专项资金、政府补贴、投入运营线路的票款收入、其他政府相关政策资金以及与城市轨道交通有关的广告、商服、地下空间、通信等经营收益。

第八条[优惠政策]城市轨道交通作为公益性事业,工程建设和运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电价、热价、税费等优惠政策。

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信、供热、燃气等相关单位,应当保障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建设的需要,优先保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通讯、用电、用水、排水、用气、供暖需要。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规划原则]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澳门金沙集团发展规划,纳入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包括线网规划、建设规划、线路建设用地控制规划。应当合理安排城市轨道交通与铁路、航空、公路和其他交通方式之间,以及城市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的换乘衔接。

第十条[划定程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网络规划和线路建设用地控制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等,依据城市轨道交通网络规划,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用地控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建设用地控制规划,对预留的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相关的建设用地和必要空间予以严格规划控制;需要修改相关规划的,应当征求市建设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规划控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划定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各类管线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行政审批前,应当征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意见。

第十三条[安保设施]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涉及公共安全方面的设施设备和场地、用房等,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并加强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结合建设]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宜与沿线建筑、市政设施等相衔接,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宜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的地下空间、地下过街设施、地下道路相结合或者连通。

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设施需要与周边已有建筑物、构筑物结合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综合开发]鼓励对新建轨道交通设施用地按照市场化原则澳门金沙集团实施综合开发,澳门金沙集团实施综合开发的,开发收益应当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

第十六条[建设要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当履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承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七条[周边保护]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迁改各类管线、设施,移植树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交通组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期间,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和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制定交通疏解方案,在交通导改方案澳门金沙集团实施前及时向澳门金沙集团公布。

第十九条[工程验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试运行和初期运营。初期运营期满一年并且通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的,可开展正式运营。

第三章保护区管理

第二十条[保护区范围]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设立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统称为保护区。

控制保护区范围如下:

(一)轨道交通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者路堑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四)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三十米内;

(五)轨道交通控制中心、变电站、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等建(构)筑物外侧二十米内;

(六)轨道交通过河(湖)工程结构外侧各一百米内。

前款范围内设立特别保护区,范围如下:

(一)轨道交通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二)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线外侧十米内;

(三)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者路堑边线外侧十米内;

(四)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

(五)轨道交通控制中心、变电站、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等建(构)筑物外侧十米内;

(六)轨道交通过河(湖)工程结构外侧各五十米内。

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根据线路建成和投入运营的实际情况初步划定,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保护区的范围应当向澳门金沙集团公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保护区具体范围的,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提出方案,按照前款规定审核、批准、公布。

保护区标志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设置、运营单位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

第二十一条[控制保护区作业要求]在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活动,依法需要申请行政许可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许可前书面征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的意见;依法不需要申请行政许可的,建设(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前征得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同意。

(一)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建筑物、构筑物;

(二)从事基坑(槽)开挖、以盾构掘进等方法进行隧道施工、地下顶进、爆破、桩基础施工、打(拔)桩、高压注浆、安装锚杆(索)、勘探、降低地下水位等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作业;

(三)敷设、埋设、架设电力隧道、高压线路等管线和其他需跨越或者横穿城市轨道交通的设施;

(四)河道沟渠开挖整治、凿井取水;

(五)在过江、过河隧道段水域抛锚、拖锚或者从事疏浚、采砂等作业;

(六)堆载、取土等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活动;

(七)其他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控制保护区安全作业]从事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作业活动的,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护方案;作业活动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的,作业单位和个人还应当组织专家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护方案进行审查论证,结合论证意见由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护方案应当经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同意。

作业单位和个人在保护区内作业前,应当落实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防护方案中各作业分项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及专项费用,并严格按照安全防护方案作业。

作业过程中出现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情况的,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必要的应急安全保护措施,及时告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并向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报告。

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会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评估确定对轨道交通设施和运营安全产生的影响,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三条[特别保护区作业要求]除下列工程外,特别保护区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一)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城市绿化、环卫设施、人防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二)特别保护区划定前已经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

(三)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改建、扩建工程;

(四)城市轨道交通相关物业建设、连通工程。

第二十四条[保护区巡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建立巡查记录。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在巡查中有权进入保护区内作业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消除妨害,并根据保护区监督管理职责立即报告建设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所在区综合执法部门。

第二十五条[保护区行政监管权]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接到有关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作业单位和个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措施消除妨害。违反相关法规的,由区执法部门澳门金沙集团实施行政处罚。

建设、运营主管部门、区执法部门有权进入保护区内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询问有关人员,调取、复制与作业相关的资料,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扰。

第四章运营管理

第二十六条[监督管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轨道交通服务规范和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加强轨道交通安全宣传,指导和监督轨道交通运营活动;定期对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质量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向澳门金沙集团公布。

第二十七条[资金补贴]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轨道交通运营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补贴机制。相关职能部门要科学评估轨道交通运营成本,合理界定政策性补贴的范围和额度,足额补贴到位。轨道交通运营补贴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国资委联合起草,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票价与购票]轨道交通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价、变相涨价。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或者有效证件乘车,并接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票务查验。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不得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证件乘车。乘客有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和其他逃票行为三次以上的,逃票信息可以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第二十九条[运营服务]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服务规范的要求运送乘客,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按照下列要求做好运营服务工作:

(一)向乘客提供及时、准确、便捷的运营服务信息;

(二)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的卫生整洁、秩序良好,保持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及通道畅通;

(三)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工作人员违反运营规定和服务质量的投诉,接到乘客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四)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车行车时刻和列车运行状况。列车因故延误或者需要调整行车时间的,应当及时向乘客告知,并立即报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禁止影响运行安全的行为]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拦截列车、阻断列车运行;

(二)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

(三)妨碍或者破坏车门、屏蔽门、安全门功能;

(四)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翻越列车,向列车、工程车、轨道、通风亭、接触网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投掷物品;

(五)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弯道内侧修建影响行车视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有碍行车视线的植物;

(六)在高架线路沿线施放无人机、航空模型、风筝、气球等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

(七)擅自进入控制室、车辆驾驶室、轨道、桥梁、隧道、通风亭或者其他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八)翻越或者毁坏隔离围墙、护栏、护网、闸机、安全门、屏蔽门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九)在车站、列车、通风亭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吸烟、用火;

(十)强行上下车;

(十一)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

(十二)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通风亭、疏散通道五十米范围内存放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或者腐蚀性的危险物品。

(十三)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前广场、出入口周围五米范围内堆放杂物、摆摊设点、发放传单、乱停车辆、揽客拉客以及其他妨碍乘客通行或者救援疏散的活动。

(十四)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禁止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擅自在车站内摆摊设点;

(二)擅自在车站或者列车内兜售或者派发物品、报纸、广告、宣传品等;

(三)在车站或者列车内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

(四)在车站、列车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任意涂写、刻画、张贴、悬挂物品等;

(五)在车站或者列车内躺卧、乞讨、卖艺及歌舞表演、强行招揽乘客等;

(六)在车站或者列车内使用滑板、溜冰鞋、平衡车;

(七)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禁止危害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行为:

(一)损坏轨道、路基、车站、隧道、桥梁、高架线路、车辆、排水沟、护栏护网等设施;

(二)损坏、盗用、侵入或者干扰机电、通信、信号、自动售检票、视频监控等设施、设备或者损坏、盗窃电缆;

(三)擅自移动、遮盖、损坏消防警示标志、疏散导向标志、测量设施以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四)在桥墩或者桥梁上钻孔打眼,私搭电线及其他承力绳索;

(五)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禁止携带的物品]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站乘车:

(一)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及其他违禁品、管制物品;

(二)重量、体积等超过城市轨道交通文明乘车规则规定的物品;

(三)犬只、活禽等可能影响他人安全的动物(有识别标志的服务犬等除外);

(四)易燃性、有严重异味、外表尖锐或者其他易污染、损坏设施、易损伤他人的物品;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发现携带前款规定物品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发现携带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违禁品、管制物品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予以扣留,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禁止携带进站乘车的物品目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告。

第三十四条[故障处理]城市轨道交通运行过程中发生故障影响运营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营。无法及时恢复运营的,应当组织乘客疏散或者换乘,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乘客应当服从工作人员疏导,不得在车厢或者车站内滞留。

第三十五条[乘客安检]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检查设施,按照有关标准和操作规范,对乘客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乘客应当配合安全检查;拒不配合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拒绝其进站乘车,并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安全检查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依法处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商业设施管理]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内设置广告设施或者商业网点,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规划布局和消防要求,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安全检查。

第五章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

第三十七条[安全责任]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是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的安全。

第三十八条[安全检查义务]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澳门金沙集团双重预防机制,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并建立隐患排查、安全检查记录。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车站和列车内配备灭火、防爆、报警、救援等安全设施设备,并做好定期检查、维护。

第三十九条[监督管理]市建设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有关安全事项的检查和指导。如存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应依法进行查处。

第四十条[政府应急预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投入试运营前,制定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澳门金沙集团实施。

第四十一条[单位应急预案]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预警和应急协调机制,建立事故预防和报告处理制度,建立建设过程动态安全监控制度,严格控制重大危险源。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别制定地震、火灾、水灾、停电、卫生防疫、反恐防爆等各类专项应急预案,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救援设备,储备救援物资,完善应急值守和报告制度,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四十二条[客流控制]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导乘客。

当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影响安全运营时,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并及时向澳门金沙集团公布,同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客流情况牵头组织公共交通运营单位进行公交接驳,及时疏散乘客,运营单位配合疏导工作。

第四十三条[突发事件应对]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其他突发事件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引导乘客快速疏散,并及时报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及有关主管部门。暂停部分车站、部分区段或者全线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澳门金沙集团公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客运协调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供电、通信、供水等单位,应当按照市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共同组织抢险救援。

第四十四条[人员伤亡事故应对]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应当按照先抢救受伤者,及时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后处理事故的原则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对现场进行勘查、检验,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影响运行安全行为]违反本条例有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和交通设施管理规定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进行劝阻、制止,并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公共秩序行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进行劝阻、制止,可以责令行为人离开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或者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对不服从劝阻、制止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禁止危害设施设备安全的行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行为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禁止携带的物品]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其他违法行为构成治安违法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九条[逃票行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乘客无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按照线网最高票价补收票款;乘客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坐列车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加收线网最高票价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票款;乘客持伪造证件乘坐列车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乘客有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和其他逃票行为三次以上的,逃票信息可以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第五十条[保护区违法行为]未经同意擅自施工或者未按照同意的安全保护方案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的,由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罚;其中出现(一)、(二)款违法行为时,从事施工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对轨道交通建设运营造成实质性影响或设备设备造成损坏的,应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一)致使轨道交通运营中断或者影响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进度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二)造成轨道交通设施损坏,但未中断轨道交通运营或者未影响轨道交通项目建设进度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造成轨道交通设施损坏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标志的,处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妨碍执法]拒绝、妨碍市建设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单位巡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二条[已有罚则]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涉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权限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三条[行政人员违法行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市建设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生效时间]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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